特休計算機
輸入到職日,看你現在年資多久、這一年有幾天特休,以及之後每年會有幾天。依勞基法第 38 條週年制試算。
資料核對 2026-10-20本機端處理・零上傳
未休特休的工資(月薪制試算)
只算週年制,曆年制算法待查證;不扣除留職停薪期間,有留停請自行調整到職日;106 年以前的給假依當時條文,本工具不計算;未休工資只做月薪制(÷ 30)。實際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各週年制區間的特休天數
| 年資 | 請休期間(週年制) | 特休天數 |
|---|
未休特休的工資
使用說明
- 選到職日。計算日預設為今天,想看某一天的狀況可以改。
- 看右邊的結果:年資、目前區間可休幾天、請休期間;下面的表列出之後每個週年制區間的天數,目前的那一列會標示「(目前)」。
- 要算沒休完的特休工資,在左邊下方填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未休天數。
範例
2022 年 3 月 10 日到職,計算日 2026 年 10 月 22 日;月薪 36,000 元,有 3 天特休沒休完。
- 年資:4 年 7 個月 12 天,落在「3 年以上 5 年未滿」,依第 38 條第 1 項每年 14 日。
- 目前請休期間(滿 4 年):2026-03-10 ~ 2027-03-09;2027-03-10 起滿 5 年,可休 15 天。
- 未休工資:36,000 ÷ 30 = 1,200 元/日,× 3 天 = 3,600 元(施行細則第 24-1 條,計月者以月薪除以 30)。
特休天數怎麼算
法規規定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1 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繼續工作期間 | 特休天數 |
|---|---|
| 6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 | 3 日 |
| 1 年以上 2 年未滿 | 7 日 |
| 2 年以上 3 年未滿 | 10 日 |
| 3 年以上 5 年未滿 | 每年 14 日 |
| 5 年以上 10 年未滿 | 每年 15 日 |
| 10 年以上 | 每 1 年加給 1 日,加至 30 日為止 |
- 年資起算:施行細則第 5 條,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 週年制請休期間: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2 項第 1 款,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的期間;工作 6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為取得特休權利後 6 個月的期間。
- 其他年度:同項第 2、3 款,勞雇雙方可協商改用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曆年制),或學年度、會計年度、約定年度。
- 由誰排定:第 38 條第 2 項,特休期日由勞工排定;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 雇主告知:第 38 條第 3 項+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3 項,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休條件之日起 30 日內告知勞工排定特休。
法規規定沒休完的特休(第 38 條第 4 項、施行細則第 24-1 條)
- 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年度終結未休的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可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的,雇主應發給工資。遞延的日數在次一年度請休時優先扣除。
- 發給基準:未休日數 × 一日工資。一日工資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的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計月者,為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 除以 30。
- 發給期限:年度終結者,於契約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 30 日內發給;契約終止者,依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發給。
本站試算假設這些是本工具自己的算法選擇,不是法條文字
- 「滿 N 年/滿 6 個月」的日期:以到職日的同月同日推算(例:2024-03-10 到職,2024-09-10 起滿 6 個月、2025-03-10 起滿 1 年)。遇到該月沒有那一天(例如 1/31 到職)時以該月最後一天計。這和勞動部特休試算系統的結果一致,但個案仍以勞雇約定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 只算週年制:曆年制的比例分段給假,勞動部問答表示「按比例分段計給尚無不可」,但沒有公布統一算式(曆年制算法:待查證),本工具不自行推算。
- 不扣留職停薪等期間:勞動部試算系統說明,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年資(另有約定從其約定)。本工具直接以到職日到計算日的日曆期間計算,如有留停請自行調整到職日。
- 只依現行條文:現行第 38 條自 106 年 1 月 1 日施行,106 年以前的給假依當時條文,本工具不計算。
- 未休工資只做月薪制(÷ 30)試算,金額四捨五入到元;時薪、日薪制請依施行細則第 24-1 條「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自行計算。
到職滿 6 個月就有特休嗎?
有。勞基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繼續工作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給 3 日。依施行細則第 24 條,這 3 天在週年制下的請休期間是取得權利後的 6 個月。
公司用曆年制(1/1~12/31),天數會不同嗎?
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2 項允許勞雇協商用曆年制,勞動部問答表示可在不減損法定日數下按比例分段給假,但沒有公布統一算式,所以本工具只算週年制。曆年制可用勞動部「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試算;離職時勞動部說明應依到職日(週年制)結算。
特休沒休完怎麼辦?
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年度終結未休的日數經勞雇協商可遞延到下一年度,下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的,雇主應發給工資。
來源與核對日期
本工具為試算參考,實際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依據(核對日期:2026-10-20)
-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本法最新修正 113-07-31;第 38 條依 105-12-21 修正公布條文自 106-01-01 施行,107-01-31 再修正公布)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5、24、24-1 條;最新修正 113-03-27)
- 勞動部問答:特休採曆年制如何計算、離職時是否用週年制(發布 2025-07-07)
- 勞動部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