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工資怎麼算(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
資遣費、預告工資用的平均工資怎麼算?哪些期間要扣掉?依第 2 條第 4 款整理。
日平均工資 = 工資總額 ÷ 總日數(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月平均工資依勞動部說明實務上等於 6 個月工資總額 ÷ 6。總日數請依施行細則第 2 條扣除不計入的期間後自行填入,本工具不推算日曆。
平均工資怎麼算:前 6 個月工資 ÷ 總日數
資遣費、預告工資的「平均工資」,不是看最近一個月薪水,而是看「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月薪都固定的人,結果大約等於月薪 ÷ 30,但有加班費、獎金、扣薪時會有差異。
| 月份 | 工資(元) |
|---|---|
| 第 1 個月 | 36,000 |
| 第 2 個月 | 36,000 |
| 第 3 個月 | 36,000 |
| 第 4 個月 | 36,000 |
| 第 5 個月 | 36,000 |
| 第 6 個月 | 36,000 |
| 6 個月合計 | 216,000 |
| 算法 | 算式 | 結果(元) |
|---|---|---|
| 日平均工資(第 2 條第 4 款,假設該期間 181 日) | 216,000 ÷ 181 | 1,193.37 |
| 月平均工資(勞動部說明:總額 ÷ 6) | 216,000 ÷ 6 | 36,000 |
| 對照:日平均工資 × 30 | 1,193.37 × 30 | 35,801.1 |
表中「日平均工資」用假設的 181 日;實際日數依事由發生日往前推 6 個月的日曆天數而不同(一般在 181 到 184 日之間)。勞動部說明,「事由發生之當日」於終止勞動契約時,指勞動契約終止日(契約存續之末日);期間計算不含該當日,從前一日起依曆往前推 6 個月,不採每月一律 30 日的算法。
月平均工資
勞動部說明:過去曾以日平均工資乘以 30 計算月平均工資,但因大小月造成不合理,後來改採日平均工資乘以每月平均日數,實務上等同於把 6 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 6。本站資遣費試算以此為月平均工資。
哪些期間要扣掉
| 不計入平均工資計算的期日或期間(施行細則第 2 條) |
|---|
|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
|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
| 三、依本法第 50 條第 2 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
|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
|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
| 六、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
| 七、留職停薪者 |
按日、按時或論件計酬的勞工,如依上述方式算出的平均工資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的 60%,以 60% 計(第 2 條第 4 款);勞動部說明按時計酬的部分工時者仍依一般算法,不適用這個 60% 下限。
特休未休工資要不要算:勞動部說明,是否計入看工資是否在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內取得;契約終止時發給的未休工資,屬終止契約後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法規規定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與施行細則第 2 條
勞動部說明勞動部的說明
- 「事由發生之當日」於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係指勞動契約終止日;一個月平均工資實務上等同於 6 個月工資總額 ÷ 6(勞動部問答,更新 2026-04-21)。
- 按時計酬的部分工時者仍適用一般算法,不適用 60% 下限(同一則問答)。
本站試算假設本站試算假設
- 上方試算不推算日曆日數,請自行依施行細則第 2 條扣除不計入期間後填入總日數;表中 181 日是示範數字。
- 哪些給付算「工資」(獎金、津貼、加班費等是否納入)依第 2 條第 3 款,本頁不逐項判斷。
本工具為試算參考,實際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主管機關解釋為準;本頁不構成法律意見。
官方依據(核對日期:2026-10-21):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修正 113-07-31)、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最新修正 113-03-27)、勞動部問答:「月平均工資」及其期日應如何計算(更新 2026-04-21)、勞動部問答:特休未休工資如何計算、可否改以年終獎金(更新 2026-04-21)。
平均工資怎麼算?
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 ÷ 該期間總日數(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不足 6 個月者用工作期間的工資總額 ÷ 工作期間總日數。
月平均工資是日平均乘 30 嗎?
勞動部說明:後來改採日平均工資乘以每月平均日數,實務上等同於 6 個月工資總額 ÷ 6。
生病請假的月份要算進去嗎?
施行細則第 2 條: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的期間,不計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