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與舊制資遣費差在哪

資遣費新制和舊制差一倍,新制還有 6 個月上限。差異、年資對照與依據一次看。

資料核對 2026-10-21本機端處理・零上傳
年 個月 天 元
制度基數(月)金額(元)

這裡直接輸入年、月、日;要從到職日、離職日推算,請用資遣費試算。算式相同:新制 (360×年+30×月+日)÷720、舊制 年+(月+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12,金額無條件進位。

新制與舊制資遣費差在哪

資遣費有兩套算法:舊制每滿 1 年給 1 個月平均工資,沒有上限;新制每滿 1 年給 1/2 個月平均工資,最高 6 個月。勞退條例從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施行,94 年 7 月 1 日以後到職的人一般適用新制;更早到職、選擇新制的人則是「保留舊制年資+新制年資」分段計算後合計。

新制與舊制資遣費差異
項目新制(勞退條例第 12 條)舊制(勞基法第 17 條)
每滿 1 年1/2 個月平均工資1 個月平均工資
未滿 1 年按比例計給(勞動部:日數以每月 30 日計)按比例計給,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
上限最高 6 個月平均工資條文沒有上限
適用年資適用勞退條例後的工作年資適用勞退條例前(或選擇繼續適用舊制)的年資
發給期限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
整年年資的新舊制資遣費基數與金額(元)
整年年資舊制基數(月)新制基數(月)舊制金額(月平均工資 36,000)新制金額(月平均工資 36,000)
1 年10.536,00018,000
2 年2172,00036,000
3 年31.5108,00054,000
5 年52.5180,00090,000
8 年84288,000144,000
10 年105360,000180,000
12 年126432,000216,000
15 年156(上限)540,000216,000
20 年206(上限)720,000216,000
25 年256(上限)900,000216,000

看表可以發現:同一個年資,舊制是新制的 2 倍;新制到 12 年就碰到 6 個月上限,之後不再增加;舊制則隨年資一直往上加。

保留舊制年資怎麼算

勞退條例第 11 條: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基法、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新制者,施行前的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契約終止時,保留年資的資遣費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計給,並於終止後 30 日內發給。勞動部說明這種情形新、舊制年資分別計算後合計發給。

法規規定資遣費的法條(新制與舊制)

  • 新制(勞退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適用本條例後的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等規定終止時,雇主按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發給 1/2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 17 條。
  • 舊制(第 17 條第 1 項):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 1 年發給相當於 1 個月平均工資;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
  • 發給期限:勞基法第 17 條第 2 項、勞退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均為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

勞動部說明勞動部的說明

  • 新制未滿 1 年按實際月、日折算,日數以 1 個月 30 日計;舊制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勞動部問答「新制與舊制資遣費計算方式差異與範例」,更新 2025-11-24)。
  • 保留舊制年資、94 年 7 月 1 日後適用新制者,新、舊制年資分段計算後合計發給(同一則問答)。
  • 資遣費試算表以(360 × 年 + 30 × 月 + 日)÷ 720 計算新制基數(見資遣費試算頁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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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月、日以到職日的同月同日推算,該月沒有那一天時以月底計;年資算到契約終止日當天(含當日)。
  • 金額無條件進位到元,與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相同。
  • 月平均工資請自行依薪資資料填入(見平均工資怎麼算);本頁不判斷資遣事由是否合法。
  • 不處理:適用勞基法前的年資(第 84-2 條)、留職停薪、部分工時、職災相關終止。

本工具為試算參考,實際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主管機關解釋為準;本頁不構成法律意見。
官方依據(核對日期:2026-10-21):勞工退休金條例(最新修正 108-05-15)、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修正 113-07-31)、勞動部問答:新制與舊制資遣費計算方式差異與範例(更新 2025-11-24)、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