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什麼時候發、哪些情形適用

公司最慢幾天內要把資遣費付清?哪些終止情形有資遣費?只引條文,不判斷個案。

資料核對 2026-10-21本機端處理・零上傳
年 個月 天 元
制度基數(月)金額(元)

這裡直接輸入年、月、日;要從到職日、離職日推算,請用資遣費試算。算式相同:新制 (360×年+30×月+日)÷720、舊制 年+(月+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12,金額無條件進位。

資遣費什麼時候發?哪些終止情形適用?

資遣費不是只有「被資遣」才有,法條列了幾種情形:雇主依第 11 條預告終止、第 13 條但書、勞工依第 14 條不經預告終止,以及第 20 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新制(勞退條例第 12 條)列舉的也是這幾條(外加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24 條)。下表只引條文文字,不判斷某次離職屬於哪一種、是否合法。

哪些終止情形適用資遣費(只列條文文字,不判斷個案)
勞基法條文終止情形(條文文字)資遣費依據
第 11 條(雇主預告終止)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第 17 條(舊制)、勞退條例第 12 條(新制);預告依第 16 條
第 13 條但書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同上
第 14 條(勞工不經預告終止)雇主虛偽意思表示、暴行或重大侮辱、工作危害健康、不依契約給付報酬、違反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權益之虞等第 14 條第 4 項:第 17 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勞退條例第 12 條列有第 14 條
第 20 條(改組或轉讓)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依第 16 條預告終止並依第 17 條發給資遣費第 20 條;勞退條例第 12 條列有第 20 條

付款期限

  • 資遣費: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勞基法第 17 條第 2 項、勞退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
  • 工資: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施行細則第 9 條);未休特休工資也一併結清(見離職特休結算)。
  • 保留的舊制年資: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計給,並於終止後 30 日內發給(勞退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
  • 預告:依第 16 條提前預告,沒預告要補預告期間工資(見預告期間)。

自請退休不是資遣

勞基法第 53 條: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工作 25 年以上、工作 10 年以上年滿 60 歲者,得自請退休。是否符合退休條件、舊制年資應給付退休金還是資遣費,本站不判斷。

法規規定法規規定

  • 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終止事由如上表。第 17 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規定發給資遣費。
  • 勞退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契約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24 條規定終止時,資遣費由雇主按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發給 1/2 個月平均工資,最高 6 個月。
  • 第 53 條:自請退休條件。

勞動部說明勞動部的說明

  • 新制與舊制資遣費的計算差異與範例(勞動部問答,更新 2025-11-24);資遣費試算表提示年資 25 年以上等符合退休條件者,舊制年資部分應給付退休金。

本站試算假設本站試算假設

  • 年、月、日以到職日的同月同日推算,該月沒有那一天時以月底計;年資算到契約終止日當天(含當日)。
  • 金額無條件進位到元,與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相同。
  • 月平均工資請自行依薪資資料填入(見平均工資怎麼算);本頁不判斷資遣事由是否合法。
  • 不處理:適用勞基法前的年資(第 84-2 條)、留職停薪、部分工時、職災相關終止。
  • 本頁不判斷終止事由是否合法,也不判斷是否應適用新制或舊制。

本工具為試算參考,實際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主管機關解釋為準;本頁不構成法律意見。
官方依據(核對日期:2026-10-21):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修正 113-07-31)、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最新修正 113-03-27)、勞工退休金條例(最新修正 108-05-15)、勞動部問答:新制與舊制資遣費計算方式差異與範例(更新 2025-11-24)、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