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雇主義務與常見 NG 態樣

特休是勞工的權利,雇主有哪些義務?勞動部列舉的常見 NG 態樣一次對照。

資料核對 2026-10-21本機端處理・零上傳

特休雇主義務與常見 NG 態樣

勞動部在「常見特別休假 NG 態樣」整理了雇主最常踩的特休地雷,分成「請休」與「未休折發工資」兩類。下表把每一項對回條文或勞動部說明,看看自己遇到的情況對不對。勞工遇到這些情形,勞動部說明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特休雇主義務與常見 NG 態樣
常見 NG 態樣(勞動部列舉)對應規定
只給 7 日,把滿半年的 3 日從 7 日中扣掉第 38 條第 1 項第 1、2 款(分別給予)
雇主逕自排定特休(補班日、景氣減班時)第 38 條第 2 項(特休期日由勞工排定)
未給部分工時勞工特休勞動部:適用勞基法者符合條件均應給予
未於符合條件之日起 30 日內告知可休日數第 38 條第 3 項;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3 項
未每年定期書面通知特休日數與未休工資第 38 條第 5 項
勞工自行離職未結算未休日數第 38 條第 4 項;施行細則第 9 條
年度終結未依期限發給未休工資施行細則第 24-1 條(約定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 30 日內)
只以本薪或底薪計算未休工資施行細則第 24-1 條(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以年終獎金為由拒付未休工資勞動部:兩者是不同事項,不能相互抵充
事先約定全數折發工資、一律拋棄休假勞動部:特休是供勞工休息的權利
  • 罰則:違反第 38 條,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列有第 38 條);勞動部離職結算頁說明未補付者可連續處罰。
  • 舉證責任:勞工依第 38 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第 38 條第 6 項)。

法規規定勞基法第 38 條第 2~6 項、第 79 條

  • 第 38 條第 2 項:特休期日由勞工排定,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第 3 項: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休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休。第 4 項:未休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第 5 項:記載於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第 6 項:舉證責任在雇主。
  • 第 79 條:違反第 34 條至第 41 條等規定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說明勞動部的說明

  • 上表各項「NG 態樣」是勞動部新聞稿列舉(發布 2023-11-03),並以「勞工遇到上述情形,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作結。
  • 特休未休工資不得以年終獎金替代、不得只以本薪計算、不得事先約定全數折發(勞動部問答及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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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頁只整理勞動部列舉的態樣與對應條文,不判斷個案是否違法,也沒有計算金額(金額見特休未休工資)。

本工具為試算參考,實際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主管機關解釋為準;本頁不構成法律意見。
官方依據(核對日期:2026-10-21):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修正 113-07-31)、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最新修正 113-03-27)、勞動部:常見特別休假 NG 態樣(發布 2023-11-03)、勞動部:勞工離職,特別休假結算要特別注意(發布 2022-04-19)、勞動部問答:特休未休工資如何計算、可否改以年終獎金(更新 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