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請休期間:週年制、曆年制與雇主告知

特休可以休到什麼時候?雇主什麼時候要告知?週年制、曆年制怎麼選?

資料核對 2026-10-21本機端處理・零上傳

特休的請休期間:週年制、曆年制與雇主告知

特休天數看第 38 條,「什麼時候可以休、休到什麼時候」則看施行細則第 24 條:勞雇雙方可以協商三種行使期間之一。這個期間的最後一天就是「年度終結」,沒休完的日數會在這時候結算(或協商遞延)。

特休行使期間:三種勞雇可協商的年度
行使期間怎麼算依據
週年制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的期間;工作 6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為取得權利後 6 個月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2 項第 1 款
曆年制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第 2 款
學年度、會計年度或約定年度教育單位學年度、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或勞雇約定年度第 3 款

雇主要主動告知

  • 第 38 條第 3 項: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休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休。
  • 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3 項:雇主告知,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
  • 第 38 條第 5 項: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休的期日及未休日數所發給的工資數額,記載於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勞動部說明紙本或電子方式均可)。
  • 第 38 條第 6 項: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特休由誰排定?

第 38 條第 2 項:特休期日由勞工排定;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勞動部提醒,補班日或景氣減班時,雇主不得逕自排定特休。

遞延到下一年度

年度終結未休的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可以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遞延的日數在次一年度請休時優先扣除;遞延時按原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的基準計發(施行細則第 24-1 條)。

法規規定勞基法第 38 條第 2~6 項、施行細則第 24、24-1 條

  • 第 38 條第 4 項: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施行細則第 24-1 條第 1 項:第 38 條第 4 項所定年度終結,為第 24 條第 2 項期間屆滿之日。第 2 項:發給工資之期限——年度終結: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 30 日內發給;契約終止:依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發給。

勞動部說明勞動部的說明

  • 常見 NG 態樣:未在符合條件之日起 30 日內告知可休日數;未每年定期書面通知特休日數並將未休日數的工資記載於工資清冊;雇主逕自排定特休(勞動部,發布 2023-11-03)。
  • 公司採曆年制時,離職應依到職日(週年制)計算特休日數(勞動部問答,更新 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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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依據(核對日期:2026-10-21):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修正 113-07-31)、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最新修正 113-03-27)、勞動部問答:特休採曆年制如何計算、離職時是否用週年制(更新 2026-04-23)、勞動部:常見特別休假 NG 態樣(發布 2023-11-03)、勞動部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