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時數上限(勞基法第 32 條)
加班一天最多幾小時、一個月最多幾小時?列出第 32、36 條的上限,並可輸入本月時數檢查。
資料核對 2026-10-21本機端處理・零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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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時數上限:一日 12 小時、一個月 46 小時
加班費有倍率,加班時數也有上限。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的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可到 54 小時、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休息日的工作時間要計入這個總數。
| 規定 | 上限或要件 | 條文 |
|---|---|---|
| 正常工作時間 | 每日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 | 第 30 條第 1 項 |
| 一日工時(正常+延長) | 不得超過 12 小時 | 第 32 條第 2 項 |
| 延長工時,每月 | 不得超過 46 小時 | 第 32 條第 2 項 |
| 延長工時,經工會(無工會者勞資會議)同意 | 每月不得超過 54 小時,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 | 第 32 條第 2 項但書 |
| 僱用 30 人以上依但書延長 |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第 32 條第 3 項 |
| 休息日工作時間 | 計入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限 | 第 36 條第 3 項 |
|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 | 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者報主管機關);事後補給適當休息 | 第 32 條第 4 項 |
哪些時數算進 46 小時?
- 平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工作時間:有條文依據(第 36 條第 3 項、施行細則第 20-1 條定義延長工作時間包括休息日工作時間)。
- 國定假日出勤的時數要不要計入每月 46 小時:本站讀到的條文與勞動部頁面沒有明確寫出,待查證;上方試算只算平日延長與休息日,和本站加班費計算機一致。
法規規定勞基法第 30、32、36 條與施行細則第 20-1 條
- 第 32 條第 1 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第 2 項: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但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一個月不得超過 54 小時,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
- 第 3 項: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依但書延長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第 4 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延長必要者,得延長,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者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 第 36 條第 3 項: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必要者,不受限制。
- 第 79 條:違反第 32 條規定,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說明勞動部的說明
- 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說明:每天正常連同延長工作時間最多 12 小時,但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事由者不受 12 小時的限制;1 個月的加班總時數不能超過 46 小時(經同意 54 小時、每 3 個月 138 小時)。
本站試算假設本站試算假設
- 上方試算只比較「本月平日延長+休息日」合計與 46、54 小時,不判斷是否已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也不累計 3 個月的 138 小時。
- 國定假日出勤是否計入:待查證。
本工具為試算參考,實際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主管機關解釋為準;本頁不構成法律意見。
官方依據(核對日期:2026-10-21):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修正 113-07-31)、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最新修正 113-03-27)、勞動部時薪制加班費試算系統(網頁說明與頁內算式)、勞動部月薪制加班費試算系統(網頁說明與頁內算式)。
一個月加班最多幾小時?
第 32 條第 2 項: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可到 54 小時,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
休息日加班算不算在 46 小時內?
算。第 36 條第 3 項: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必要者不受限制。
一天最多可以工作幾小時?
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第 32 條第 2 項);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另有規定。